招商政策
加盟条件
1.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及业务开拓、管理能力、最好有家居产品的经销经验。 2.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诚信经营合作。 3. 专卖店实际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店或店中店,省会城市及主要城市的专卖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4. 专卖店应位于建材临街商铺、家居广场或较为规范的装饰建材市场等相关的场所,能充分体现丹特的品牌形象。 5.专卖店按照丹特的规定进行设计、装饰和运营。 6. 专卖店内必须专营丹特的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 7. 向丹特交纳定额的品牌保证金。 8.按丹特规定配置相关人员,并接受培训和考核。 9. 专卖店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额给予规定的反利,并保证能按规定及时交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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