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一、目的 1、提升渠道“含金量”,拓深,拓宽销售渠道,增强渠道网点建设; 2、扶持优质、高效的代理商建设核心的分销网点,引导各类代理商进行有效的市场投入; 3、通过专卖店或专营店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税形象。 二、目标 2009 年目标: 2010 年目标: 2011 年目标: 三、推进策略 年度 阶段 推进策略 2009 年 四处播种 对全国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在各区域进行选点布局。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开发。 2010 年 全面撒种 以播种的点带动撒种的面,全国重点市场全面推进专卖店建设,并维护、提升前阶段专卖店经营质量。 2011 年 收获提升 继续在全国推进专卖店建设,对前阶段开发的专卖店进行质量提升,在全国形成全面开花的局面。 四、重点发展对象 1、原经营其他品牌厨卫电器的零售商,转型成为法莱宝厨房电器专卖店; 2、经营其他家品牌厨房电器的代理商分销商,转型成为法莱宝厨房电器专卖店; 3、代理商开设的直营样板店; 4、有燃气公司开设的直营样板店; 有兴趣进入厨房电器销售行业、有经营能力的商户或个人,如橱柜店。 五、专卖店/专营店分类和建设要求 1、按建设标准分类; A 类店、 B 类店、 C 类店; 2、建设面积和销售要求: 专卖店类型 面积要求 首次提货目标 出样要求 A 类店(旗舰店) 60 平米以上 30 台以上 出样数≥ 8 台 B 类店(形象店) 40 平米以上 20 台以上 出样数≥ 6 台 C 类店(普通店) 25 平米以上 15 台以上 出样数≥ 4 台 3、按建设地点分:独立店、店中店; ①、独立店:以独立店面的形式经营设立的形象专卖店 ②、店中店:在家电或建材商场内设立的有独立店面形象的销售点。 4、专卖店设立的区域: 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中等以上的二、三级市场(地或县级市)或经济水平较高的三、四级市场(县、镇) 5、专卖店选址原则: ①、厨卫电器专卖店集中或家电卖场集中的商圈; ②、建材、橱柜市场商圈; ③、商业繁华、新开发楼盘集中的商圈。 6、要求各代理商在所在经营区域至少设立一家自己操作的样板店,既是展示形象,又可作为卖场供货平台,还可以是样机处理等场所。 7、对专卖店经营者要求:有兴趣、有精力、有时间、有一定经济能力、有较强市场操作思路,有专卖店经营经验者优先。 六、产品支持保障 公司为专卖店提供适销的、优质以及各种搭配风格的厨房电器,并不定期、分阶段地推出相关优惠政策,作为专卖店运作成功的保障。 公司在今后三年将加大在技术和研发方面的投入,确保产品技术、功能在国内保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且在产品的技术上要有较大的突破,根据各地市场的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丰富和扩展产品线。 具体产品阵容可参照《法莱宝产品手册》 七、开店支持 专卖店类型 第一年开店支持 旗舰店 10000 元 形象店 8000 元 普通店 5000 元 1、核销办法:一年内分二次进行核销,每次核销 50% 。 ①、第一次核销:专卖店开业后,经验收合格给予核销支持费用 50% ;。 ②、第二次核销:专卖店开业一年内,在第 12 个月报销剩余 50% ; ③、给予报销的费用不作现金返还,作为货款予以抵冲。 2 、开店支持核销范围: A 、门头; B 、开业活动; C 、广告宣传; D 、店铺专柜装修费 注:上述四项都属于本项支持的核销范围,由各区域视具体情况组合,核销总额最高不超过各类店的支持额度。 3、出现下列情况不给予报销或只报销部分支持费用: A、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齐全的核销资料; B、未按照公司统一规范进行装修; C、如专卖店内同时经营其他品牌(即专卖店),则最多核销支持费用的 60% 。 D、专卖店装修前未提供《专卖店装修申请表》或〈〈专卖店工业申请表〉〉审批,或者开业后未提供〈〈专卖店统计表〉〉,在市场上没有建立专卖店档案的,不给予核销本项费用。 4、申请 / 核销手续: 门头或装修申请 / 核销:专卖店装修申请表、装修预算表、装修效果图(申请手续用)、平面布局图(申请手续用)、实际照片四张(门头、店内左侧、店内右侧、正面各一张)、验收合格证明、三方协议复印件。 开业活动或其他项目核销:专卖店开业申请表、专卖店实际照片四张(门头、店内左侧、店内右侧、正面各一张),验收合格证明、三方协议复印件、现场开业照片、广告品实样。 八、运营支持 1 、专卖店开业后,公司为专卖店提供促销策划、推广策划、经营诊断等服务,并和全国专卖店一起进行交流经验。 2 、培训:市场部在每年最少组织 2-3 次全国范围专卖店培训或店长培训,并不间断地在各区域市场现场培训。 九、销售支持 1 、价格管理:公司严格保护专卖店价格体系,保证专卖店利润空间,指导专卖店设定合理的价格策略组合。代理商的批发利润空间正价产品不超过供价的 25% ,特价产品不超过 15% ;代理商应该保证当地大卖场的价格体系和专卖店保持基本一致。 2 、销售管理:公司严格的保护专卖店销售区域,不允许跨区域销售。 3 、为能够让顾客或分销商实际感受到本公司产品的优特点,要求每个专卖店须建立产品现场演示场所,对演示机公司按成本价提供,每个专卖店原则上提供一台演示机。 4 、广告支持:公司为配合各地销售,做好产品推广,按照总回款额的 5% 给予广告支持,每半年结算一次,该费用必须用于广告宣传,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十、售后服务 1 、若专卖店具备安装资质,则必须签定安装协议;若专卖店不具备安装资质,则由专卖店派员到公司学习,公司负责免费培训指导安装技术,使专卖店快速掌握安装技术,做好安装服务工作。 2 、代理商必须保证专卖店售后费用的快速办理,确保售后服务事件迅速、合理解决。 3 、总部或代理商在开业前不定期派遣服务工程师对专卖店安装服务和维修进行培训。 4 、专卖店的配件结算按照公司统一的安装维修结算标准。 十一、注意事项 1、本规划内设定的各项支持,仅指新增的专卖店或专营店,重新装修的店面不在本方案政策范围,具体见方案中的各项规定。 2、要求办事处、代理商、专卖店必须签署三方协议,以稳定市场、保护各方利益。三方协议中必须规定专卖店提货额、首批提货以及代理商对专卖店的各项政策奖励等。 3、各办事处将本方案涉及的各项支持政策充分与代理商沟通,和代理商一起订区域市场 2009 年的执行方案,将该执行方案传真或发邮件给市场部备案。
加盟条件
1、按建设标准分类; A 类店、 B 类店、 C 类店; 2、建设面积和销售要求: 专卖店类型 面积要求 首次提货目标 出样要求 A 类店(旗舰店) 60 平米以上 30 台以上 出样数≥ 8 台 B 类店(形象店) 40 平米以上 20 台以上 出样数≥ 6 台 C 类店(普通店) 25 平米以上 15 台以上 出样数≥ 4 台 3、按建设地点分:独立店、店中店; ①、独立店:以独立店面的形式经营设立的形象专卖店 ②、店中店:在家电或建材商场内设立的有独立店面形象的销售点。 4、专卖店设立的区域: 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中等以上的二、三级市场(地或县级市)或经济水平较高的三、四级市场(县、镇) 5、专卖店选址原则: ①、厨卫电器专卖店集中或家电卖场集中的商圈; ②、建材、橱柜市场商圈; ③、商业繁华、新开发楼盘集中的商圈。 6、要求各代理商在所在经营区域至少设立一家自己操作的样板店,既是展示形象,又可作为卖场供货平台,还可以是样机处理等场所。 7、对专卖店经营者要求:有兴趣、有精力、有时间、有一定经济能力、有较强市场操作思路,有专卖店经营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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