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品牌支持: 授权“长春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 系统运作: 全国统一产品、统一价格、统一理念、统一布局、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绝不浪费任何散点力量和资源的整合效应,并提供全套运作资料。 形象支持: 提供专卖店设计效果图、资料和店面POP广告等营销配套用品。 宣传支持: 在重要媒体上作多方位、整合化的广告宣传,进一步提升长春阳光品牌的形象。 后续服务: 为经销商进行开业前后的经营、管理指导、长期的多项辅导,并根据经销商地域特点,提供全案策划,以及及时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
加盟条件
具有良好的道德及商德,并认同阳光木业的经营理念: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具有较高的商业洞察力,市场和营业管理能力: 具有长期合作的信念和忠诚度。 二、加盟标准: 全国每个地、市、县,原则上只设一家(特殊情况除外): 地级加盟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省会及直辖市加盟店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特殊情况另定),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特许专卖店经营保证金(如因合同终止退出时可退还): 为保证经销商对阳光木业产品专卖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确保阳光木业的企业整体形象不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加盟地区及市的特许经营专卖店必须交纳保证金:5000元整。加盟省及直辖市的特许经营专卖店必须交纳保证金: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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